什么是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绿色食品标准中定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是指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发展阶段
1996年3月-1999年。出台:《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暂行办法》及农药、肥料实施细则。推荐了肥料产品4个;农药产品1个;饲料添加剂产品1个;食品添加剂产品1个。
1999年底-2002年6月:
出台:《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及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实施细则;推荐肥料产品43个;农药产品17个;饲料添加剂产品26个;食品添加剂产品3个、包装产品1个。
2002年7月-2007年1月
推荐肥料产品37个;农药产品7个;饲料添加剂产品20个;食品添加剂产品2个、其它产品1个。
2007年2月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了证明商标,纳入了法制化管理;出台:《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管理办法》及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实施细则;
绿色生资证明商标注册范围及标志涵义
绿色生资证明商标用以证明生产资料安全、有效、环保,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具体包括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它与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生产资料。
商标核准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性国际分类》第1、5、16、31类,注册号为:第4293993 至4293996号。

标志涵义
绿色生资商标由三部分构成:绿色外圆,代表安全、有效、环保,象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保障绿色食品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理念;中间向上的三片绿叶,代表绿色食品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象征绿色食品蓬勃发展;基部橘黄色实心圆点,为图标的核心,代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象征绿色食品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
商标图形、文字及产品编号的使用
获证产品必须在其包装上使用绿色生资商标,并同时附有绿色生资产品编号和“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字样。具体使用式样参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设计使用规范》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编号
LSSZ —— XX —— XX XX XX XXXX
绿色生资 产品 核准 核准 省份 当年序号
类别 年份 月份(国别)
产品类别:肥料01;农药0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03; 兽药04;食品添加剂05
省份代码:按全国行政区划的序号编码;国外产品,从51号开始,按各国第一个产品获证的先后为序依次编码。
商标及产品编号的使用范围
绿色生资商标及产品编号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核准使用的产品和产量,获证企业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绿色生资商标及产品编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不得进行导致他人产生误解的宣传。同类产品中,产品的成分、配比、名称、商标等不同的,按不同产品分别申报。
包装标签规定
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其中肥料和农药产品的包装标签还必须标明绿色生资使用准则规定的使用方法和剂量。
商标使用许可期限
绿色生资商标使用权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到期愿意继续使用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提出续展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续展。
《使用证》内容变更
《使用证》所载产品名称、商标名称、企业名称和核准产量等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向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获证企业如丧失绿色生资生产条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心报告,办理停止使用绿色生资商标手续。
问题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绿办做出获证企业整改决定:
(一)获证产品的包装未按规定使用绿色生资商标、产品编号和相关字样的;
(二)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未标明绿色生资使用准则规定的使用方法和剂量的;
(三)获证产品的产量超过核准产量的;
(四)违反《合同》或《协议》有关规定的。
处理方法:
企业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绿色生资商标;整改不合格的,由绿办报请中心取消相关产品绿色生资商标使用权。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中心做出取消获证产品绿色生资商标使用权的决定:
(一)经监督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企业拒绝接受产品监督抽检的;
(二)逾期六个月未进行年检,或年检查出严重问题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
(四)以制造或提供虚假情况通过审核或产品监督抽检的;
(五)丧失有关法定资质的;
(六)将绿色生资商标用于其它未经核准的产品或擅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
(七)违反《合同》或《协议》有关规定的
《使用证》管理
企业自动放弃或被取消获证产品的绿色生资商标使用权后,绿办负责收回其《使用证》。
产品公告
? 中心对下列产品予以公告:
(一)获得绿色生资商标使用许可的产品;
(二)终止绿色生资商标使用许可的产品。
公告内容包括:获证产品名称、编号、商标和获证企业名称及终止许可的原因。
商标使用许可期限
绿色生资商标使用权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到期愿意继续使用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提出续展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续展。
各种生产资料申报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肥料部分
1、适用范围
复合肥料、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微量元素肥料、中量元素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以及农业部登记管理的其它肥料
注:不包括氮肥、磷肥、钾肥等大化工生产的大量元素肥料
实施应注意问题(肥料部分)
2、申请肥料应具备条件
(1)企业在农业部或农业部授权的有关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肥料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
(2)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
(3)产品符合《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NY/T 394-2000)要求。
3、提交材料
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4、申报要求
同类产品中,产品的成分、配比、名称、商标等不同的,按不同产品分别申报
5、包装标签标注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应标明适用作物的种类。复合肥及复混肥的标签还必须依照《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的规定,标明“用于绿色食品生产,应与有机肥配合施用”的字样及适宜的配比
(二)农药部分
1、适用范围
中等毒性以下的生物源农药、矿物源农药及部分低毒、低残留有机合成农药,具体品种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布的《绿色生资商标使用许可农药名录》为准
注:有机合成农药(化学农药)应以低毒、低残留、应用较广且不易替代的品种为主
2、申请农药须具备条件
企业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检验登记手续,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产品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2000)要求。
3、提交材料
农业部认可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提供的下列材料;田间药效试验报告;毒性试验报告,必须有急性毒性试验报告;农药残留试验报告;环境生态报告
4、申报要求
同类产品中,产品的剂型、名称、商标等不同的,按不同产品分别申报
5、包装标签标注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有机合成农药产品标签应依照《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的规定,标明“用于绿色食品生产,在一种作物的生长期内只允许使用一次”的字样
(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部分
1、适用范围
包括各种动物的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包括牧草)、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
2、申请须具备条件
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企业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企业取得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合格证》;新饲料添加剂产品,企业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产品符合《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1-2000)规定的要求;不得使用高铜、高锌等超剂量的微量元素;不得使用有机胂制剂;不得使用泔水作为饲料原料
3、提交材料
企业的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合格证》复印件;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复印件;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效果验证试验报告》复印件;
外购饲料原料的,应提交相关绿色食品证书、采购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4、需特别注意的要求
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和单一饲料(包括牧草)等产品,应进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现场检查和产品质量检验,符合相关标准
(四)兽药部分
1、适用范围
包括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和中药制剂;高效、低毒和低环境污染的消毒剂;无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无停药期规定以及停药期短且残留量低的兽药产品
2、申请兽药应具备条件
企业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部门颁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件
产品符合《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472-2006)要求
(五)食品添加剂部分
1、适用范围(无具体规定)
优先考虑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依照良好生产规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与污染物联合专家委员会对该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性评价结论为不需要规定ADI值或不限定的;GRAS名单中的品种(安全认证);CAC、欧盟、澳新等国家或国际组织都允许使用的品种
注:不予考虑的食品添加剂
Y/T392-2000表1中规定的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国际上某些有争议的食品添加剂;现代化科技手段发现有问题的某些食品添加剂
2、申请须具备条件
企业取得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企业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产品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的品种及使用范围;符合《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392-2000)要求;
企业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