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企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减免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绿色食品的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规范收费减免程序,明确减免额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是指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作为新阶段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县。
第三条 本规定的企业特指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注册的、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申报材料中,应附上企业所在县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文件依据,企业所在地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应予以确认。
第五条 企业标志使用费减免额度为初级农产品全免,加工产品减半收取。认证费仍按《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企业,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缴纳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